公司在訴訟被告期間可以注銷,但是在訴訟過程中,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的,則應當由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在債權人主張的公司債務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當然賠償的前提是債權債務查證屬實。
在民事訴訟過程中,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司辦理注銷登記的,應當區分注銷公司時依法清算和未清算兩種情形。如果在當事人起訴后,公司依法成立了清算組,依照公司法等規定進行了清算,則訴訟應當中止或者終止,當事人可以依照公司清算程序實現自身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
第二十條公司解散應當在依法清算完畢后,申請辦理注銷登記。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股東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時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一、企業注銷后的債務怎么辦?
公司注銷,無論是破產后注銷,還是非破產注銷,都必須通過工商部門,而這個流程當中:
1、需要稅務部門完稅憑證。
2、需要到銀行辦理銷戶。
3、工商和稅務部門肯定要對企業賬目進行核查(就是查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3、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二、企業注銷的原因是什么?
公司注銷有內部和外部兩方面的原因,內部原因例如公司經營不善,市場不好等。外部原因例如被吊銷、撤銷等,具體如下:
1、股東或股東會作出公司解散決議;
2、公司依法宣告破產;
3、公司章程規定營業期限屆滿且不續;
4、公司章程或法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5、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6、公司被依法強制解散;
7、公司吊銷或撤銷后轉注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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