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第72條規定建立社會保險制度。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為保障社會保險制度的落實,國家制定《社會保險法》明確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目的就是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
一、勞動法規定是不是入職就要買社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包括試用期)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并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如果用人單位未依法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將面臨以下后果。
1、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賠償勞動者社會保險待遇損失。如果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而遭受損失的,勞動者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
3、被行政機關處罰。
二、離職時的社保相關問題
同時需注意,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同時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并在十五日之內辦理社會保險的轉移。我們在入職時辦理的社保一定要在離職時及時地進行社會保險的轉移,不然社保繳納單位和勞動者實際所在單位發生不符,就會發生下列一些情況:
1、發生工傷后不予認定影響
2、繳納社保不被官方認可
3、員工部分政策享受會受影響
出現社保繳納單位和勞動者實際所在單位發生不符時,勞動者要及時的與原單位進行社會安保險的轉移,避免讓自己出現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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