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組織賣淫罪可判刑多少年
根據《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之規定:組織他人賣淫或者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組織賣淫什么是屬于情節嚴重的呢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組織他人賣淫,情節嚴重的,應該加強處罰。比如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強迫多人賣淫或者多次強迫他人賣淫,強奸后迫使賣淫,造成被強迫賣淫的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等。有這類情節的,構成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
組織賣淫罪侵犯的主體是社會風化和治安管理秩序。賣淫是一種腐朽、丑惡的社會現象。而組織他人賣淫,是賣淫嫖娼活動產生、存在并不斷蔓延的重要原因。這種行為毒化了社會風化,危害了社會治安。本罪的對象是自然人,一般情況下是女性,但男性也可以成為本罪的對象。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
【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并有殺害、傷害、強奸、綁架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協助組織賣淫罪】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三百五十九條
【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引誘幼女賣淫罪】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 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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