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減刑是指對累犯及嚴重暴力犯罪分子在死刑緩期執行后,根據犯罪情節等因素限制其減刑的一項特殊規定。在減刑的起始時間、間隔時間和減刑幅度上要從嚴掌握。犯罪情節、人身危險性和被害人諒解等因素都會影響限制減刑的決定。
法律分析
限制減刑是《刑法》中的一項特別規定,是指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限制減刑并不是不能減刑,而且要在減刑的起始時間、間隔時間和減刑幅度上從嚴掌握。
《刑法》
第五十條第二款: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條被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罪犯,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被減為無期徒刑的,或者因有重大立功表現被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應當比照未被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罪犯在減刑的起始時間、間隔時間和減刑幅度上從嚴掌握。
死刑緩期執行限制減刑適用于累犯以及實施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后,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限制其兩年緩期執行期滿依法減刑之后的實際執行刑期的情形。
一是犯罪情節的考量。犯罪情節是指犯罪的情狀,分為定罪情節和量刑情節,這里參酌的是量刑情節。具體包括犯罪的時間和地點、手段和方法、犯罪的動機、犯罪對象的具體情況、在共同犯罪中所處的地位與所起的作用以及犯罪影響等。
二是人身危險性的甄別。人身危險性最基本的含義,是指再犯可能性。在刑罰領域,對人身危險性把握最為糾結,它是一種推斷,具有較強的主觀主義色彩。在司法實踐中,可以從以下環節予以考慮:行為人言行(即其言行中所表現出來的危害社會的思想品質),行為人年齡、心理、生理狀況、個人氣質、經歷、道德觀念、教育程度,犯罪前的表現與犯罪后的個人態度以及行為人的存在對社會所構成的潛在威脅等。
三是其他因素。主要指行為人是否獲得被害人及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以及受犯罪影響范圍內民意等。
結語
限制減刑是根據《刑法》的特別規定,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進行的一種限制性減刑。限制減刑并不意味著不能減刑,而是要在減刑的起始時間、間隔時間和減刑幅度上嚴格控制。法院會根據犯罪情節、人身危險性以及其他因素來判斷是否限制減刑。這些因素包括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動機、對象情況,以及行為人的言行、年齡、心理、教育程度等。此外,行為人是否獲得被害人及其近親屬的諒解以及受犯罪影響范圍內的民意也會被考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四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 第三百零一條 在審理過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動投案或者被抓獲的,人民法院應當終止審理。
沒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財產確有錯誤的,應當予以返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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