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為一類犯罪行為,有很多非法集資的犯罪。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認定標準是沒有合法資格的組織吸收公眾存款或者是有合法資格的組織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集資詐騙罪的認定標準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詐騙的方式募集資金,也就是需要別人基于錯誤的認知處分了自己的財產。
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從犯怎么認定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故意的認定。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
司法實踐中,行為人多采用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形式來非法吸收資金,比如以虛假銷售之名行非法集資之實,典型例子是不具有房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后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如果行為人明知道所在單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而仍然參與,應該認定具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犯罪故意,在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案件中,如果行為人明知道所在單位以虛假銷售之名行非法集資之實,應該認定具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故意。
值得注意的是,在單位集資詐騙案件中,被告人(從犯)的主觀故意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還是集資詐騙是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以虛假銷售之名行非法集資之實的案件中,完全可能存在這樣的情況:主犯構成集資詐騙罪,從犯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因為兩者的犯罪故意不同。
二、集資詐騙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犯罪的主觀故意不同,非法集資罪是行為人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意圖永久非法占有社會不特定公眾的資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行為人只是臨時占用投資人的資金,行為人承諾而且也意圖還本付息。
1、從籌集資金的目的和用途看,如果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的目的是為了用于生產經營,并且實際上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資金也是用于生產經營,則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的目的是為了用于個人揮霍,或者用于償還個人債務,或者用于單位或個人拆東墻補西墻,則非法集資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2、從單位的經濟能力和經營狀況來看,如果單位有正常業務,經濟能力較強,在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時具有償還能力,則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單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已經資不抵債,沒有正常穩定的業務,則定非法集資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3、從造成的后果來看,如果非法籌集的資金在案發前全部或者大部分沒有歸還,造成投資人重大經濟損失,則定非法集資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非法籌集的資金在案發前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經歸還,則定集資詐騙罪的余地就非常小,一般應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4、從案發后的歸還能力看,如果案發后行為人具有歸還能力,并且積極籌集資金實際歸還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資金,則具有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可能性;如果案發后行為人沒有歸還能力,而且全部或者大部分資金沒有實際歸還,則具有定集資詐騙罪的可能性。
三、集資詐騙類型
非法集資詐騙的傳統類型
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該罪是目前我國發案最多的一種非法集資類犯罪。
2、集資詐騙罪。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并達到法律規定的數額和情節的行為。集資詐騙罪也是當前高發的一種非法集資類犯罪,是我們進行打擊的重點。
3、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依據《刑法》,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是指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4、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依據《刑法》,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是指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非法集資詐騙的新式類型
1、假冒民營銀行名義,借國家支持民間資本發起設立金融機構的政策,謊稱已經獲得或者正在申辦民營銀行的牌照,虛構民營銀行的名義發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2、非融資性擔保企業以開展擔保業務為名非法集資,這個主要是兩個方面:
一是發售虛假的理財產品,
二是虛構借款方,以提供借款擔保名義非法吸收資金。
3、以“養老”的旗號,這個有兩個突出的形式:
一是以投資養老公寓、異地聯合安養為名,以高額回報、提供養老服務為誘餌,引誘老年群眾“加盟投資”;
二是通過舉辦所謂的養生講座、免費體檢、免費旅游、發放小禮品方式,引誘老年人群眾投入資金。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九十二條 集資詐騙罪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