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過結婚證沒辦婚禮可以協議離婚或者訴訟離婚,沒辦婚禮領過結婚證了的并不影響婚姻的效力。協議離婚的去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或是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人民法院判決準予離婚的,判決生效就解除了婚姻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第三條 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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