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的區別如下:
1、犯罪的主觀故意不同。集資詐騙罪是行為人采用虛構事實;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行為人只是臨時占用投資人的資金;
2、籌集資金的目的和用途不同,如果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的目的是為了用于生產經營,則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如果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的目的是為了用于個人揮霍,則定集資詐騙罪;
3、單位的經濟能力和經營狀況不同,如果單位有正常業務,經濟能力較強,則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如果單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則定集資詐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 【集資詐騙罪】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擾亂國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且數額較大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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