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沒有領結婚證的,男女雙方之間不具有合法的婚姻關系,雙方之間屬于同居關系,不存在離婚的問題。除非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但沒有領取結婚證的,此時雙方之間認定具有合法的婚姻關系,如果想離婚的需要通過訴訟的方式離婚,不能辦理協議離婚。
一、事實婚姻中離婚的標準是怎么認定的
事實婚姻離婚只能由法院判決處理,事實婚姻本身就是一種違法婚姻,是未經法定程序、未經國家法定機關認可而建立的婚姻關系。由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通過訴訟程序解決。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對于事實婚姻如何離婚就有法律上的說法,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相稱的同居關系,應以1994年2月1日為時間界,以法定結婚實質要件為判斷標準,如果1994年2月1日前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或者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且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前補辦結婚登記的,均按照普通的離婚訴訟進行審理。男女雙方依法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系效力從雙方均符合結婚實質要件時起算。如果起訴時男女雙方不符合結婚實質要件,或者雙方雖然在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但沒有法補辦結婚登記的,則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二、配偶屬于法定繼承人嗎
配偶是法定繼承人。合法婚姻中,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張享有繼承權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可以以配偶身份繼承遺產。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未辦理結婚登記的,雙方不屬于合法婚姻關系,不能以配偶身份主張繼承權。
三、現在的事實婚姻國家承認嗎
1、根據最高法的相關司法解釋,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2、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之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按照上述的規定,1994年2月1日之前,同居時符合結婚的實質條件,承認事實婚姻關系,法律予以保護。但在1994年2月1日以后沒有辦理婚姻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均按非法同居關系處理,這種情況下事實婚姻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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