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不但要負刑事責任,還要以危險駕駛罪始定罪處罰。所以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根據我國《刑法》第133條之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拘役并處罰金。第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第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第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的時速行駛的。第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三款事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由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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