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
第七十二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勞動合同法:
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因此繳納社保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工之日滿1個月的次日起)。
依據以上條款你繳納社保的日期起算點應該是在實際用工之日起而不是合同簽訂之日起,你如果能夠舉證證明自己的實際用工期限的,那么你雖然實際上沒有按照合同的期限履行合同繳納社保的義務,但是你并沒有違反相關的法律規定。
三、關于員工不履行職責導致解除勞動關系,或者出于勞動關系爭議期間的,也會導致不能按照合同期限的問題。如果員工中途放棄繳納社保的本身也不會產生相關的問題的,您作為單位不會有責任的。
四、關于單位無故停止繳納社保的情況,屬于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的。那么勞動者掌握了主動解除勞動關系的主動權。勞動合同法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依據上訴條款,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關系并要求經濟補償金的。單位承擔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責任。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基本就是干一年補償一個月的工資。
另外勞動局繼續追究的話,還會涉及行政處罰的問題的,這種情況是最為糟糕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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