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簽訂后必須購買社保,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無論是否簽訂勞動合同,雙方都需要按規定繳納社保。社會保險是強制性保險,旨在保障勞動者的人身安全和維持勞動力再生產。社會保險的功能包括穩定社會生活、再分配和促進經濟發展。在現實中,社保已成為找工作的重要標準,特別是在發達地區和一線城市。勞動法明確規定勞動關系后應簽訂勞動合同,拒絕簽訂可通過勞動仲裁維護權益。
法律分析
一、簽訂勞動合同就一定要買社保嗎?
和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后,單位和職工就必須按規定繳納社保。
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不管用人單位和職工是否簽訂了書面的勞動合同,只要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都必須按規定繳納社保。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二、特征
特征1:社會保險的客觀基礎,是勞動領域中存在的風險,保險的標的是勞動者的人身;
特征2:社會保險的主體是特定的。包括勞動者(含其親屬)與用人單位;
特征3:社會保險屬于強制性保險;
特征4:社會保險的目的是維持勞動力的再生產;
特征5:保險基金來源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繳費及財政的支持。保險對象范圍限于職工,不包括其他社會成員。保險內容范圍限于勞動風險中的各種風險,不包括此外的財產、經濟等風險。
三、概念
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一個最重要的組成部分。所以,在討論社會保險的歷史時就不能把社會保險從社會保障中抽出來。
社會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建立社會保險基金,對參加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在喪失勞動能力或失業時給予必要的物質幫助的制度。社會保險不以盈利為目的。
社會保險主要是通過籌集社會保險基金,并在一定范圍內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統籌調劑至勞動者遭遇勞動風險時給予必要的幫助,社會保險對勞動者提供的是基本生活保障,只要勞動者符合享受社會保險的條件,即或者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或者已按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即可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中的核心內容。
四、功能
1.穩定社會生活的功能
2.再分配的功能
3.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的功能:第一是社會保險制度作為需求管理的一個重要工具來發揮作用,從而對經濟起正面的作用;第二是社會保險基金的有效利用可以促進經濟的持續繁榮;第三是社保成為企業招攬人才的基本條件。
現實中,越是發達的地區,員工對于社保的重視程度越高。尤其是一線城市,因為和買房買車資格掛鉤,社保已經成為找工作的重要標準。
我國的勞動法會在各個方面都保障著公民的權益,其中也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確定勞動關系后,雙方是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的,并需要在勞動合同中寫明具體的工作內容和薪資水平,如果用人單位拒絕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通過勞動仲裁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結語
簽訂勞動合同后,單位和職工必須按規定繳納社保。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只要雙方存在勞動關系,不管是否簽訂書面合同,都要繳納社保。社會保險是保障勞動者人身風險的強制性保險,旨在維持勞動力再生產。社保的功能包括穩定社會生活、再分配和促進經濟發展。在現實中,社保已成為一線城市找工作的重要標準。勞動法保障公民權益,用人單位拒絕簽訂勞動合同可通過勞動仲裁維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一章 總 則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8修正):第一章 總 則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七章 社會保險費征繳 第六十一條 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應當依法按時足額征收社會保險費,并將繳費情況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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