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的區別有:
1.發生的時間不同。犯罪未遂發生在已經著手實施犯罪以后,犯罪預備階段不存在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則要求必須在犯罪過程中放棄犯罪,即在實施犯罪預備或者在著手實施犯罪以后,達到即遂以前放棄犯罪,均能構成犯罪中止。
2.未能完成犯罪的原因不同。在犯罪未遂中,犯罪未能得逞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的實際結果違背行為人的本意,即欲為而不能為。在犯罪中止中,行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主動放棄當時可以繼續實施和完成的犯罪,即能為而不為。
3.行為結果不同。犯罪未遂的結果是犯罪未逞,是指行為人沒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并不等于不發生任何損害結果。犯罪中止要求行為人必須徹底地放棄犯罪。犯罪中止還要求行為人必須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
一、故意犯罪中的犯罪形態有幾種
故意犯罪中的犯罪形態有已完成、未完成犯罪兩種,具體形態有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和犯罪既遂。
1、犯罪預備: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但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著手實行犯罪的情形。
特征:(1)主觀上為了犯罪;
(2)客觀上實施了犯罪預備行為;
(3)事實上未能著手實行犯罪;
(4)未能著手實行犯罪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2、犯罪未遂: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特征:(1)已經著手實行犯罪;
(2)犯罪未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犯罪中止: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
特征:(1)中止的及時性。這是指犯罪中止必須發生在犯罪過程中。即犯罪中止可以發生在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的過程中,犯罪一旦既遂,便沒有中止可言。
(2)中止的自動性。這是指犯罪分子在自己認為有可能將犯罪進行到底的情況下,出于本人意愿而自動地放棄了犯罪。
二、故意犯罪形態包括了哪些
故意犯罪形態分為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和犯罪既遂。
1、犯罪預備:
指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但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著手實行犯罪的情形。
特征:
(1)主觀上為了犯罪;
(2)客觀上實施了犯罪預備行為;
(3)事實上未能著手實行犯罪;
(4)未能著手實行犯罪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2、犯罪未遂:
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特征:
(1)已經著手實行犯罪;
(2)犯罪未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犯罪中止:
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
特征:
(1)中止的及時性。這是指犯罪中止必須發生在犯罪過程中。即犯罪中止可以發生在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的過程中,犯罪一旦既遂,便沒有中止可言。
(2)中止的自動性。這是指犯罪分子在自己認為有可能將犯罪進行到底的情況下,出于本人意愿而自動地放棄了犯罪。
(3)中止的有效性。這是指在犯罪完成以前自動放棄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
(4)中止的客觀性。中止不只是一種內心狀態的轉變,還要求客觀上有中止行為。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成兩個行為。此情形下,是否造成危害結果,并不影響行為的個數。因為如果沒有造成危害結果,那么就應認定為兩個犯罪未遂行為。如果只有一個危害結果,就應認定為一個犯罪未遂行為和一個犯罪既遂行為。如果造成了兩個危害結果,就應認定為兩個犯罪既遂。
4、犯罪既遂:
指犯罪人的行為完整地實現了刑法分則條文所規定的全部構成事實。
對既遂犯,按照刑法分則條文規定的法定刑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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