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刑事案件是否支持 精神損害賠償
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主張精神 損害賠償 金得不到刑事法庭的支持,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應當根據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的數額。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
二、 傷殘賠償金包括哪些
1、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2、殘疾輔助器具費。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置機構的意見確定。
3、被扶養人生活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 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此處所規定的“扶養”,是廣義的扶養,包括狹義的扶養即平輩之間的扶養,以及長輩對晚輩的撫養和晚輩對長輩的贍養。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4、康復費。受害人在康復護理、繼續治療階段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用,也可以要求賠償。賠償的法定條件是實際發生且屬于必要發生的。
5、護理費。受害人定殘后,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護理費,也有權要求賠償。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結合配置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6、后續治療費。受害人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另外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三、輕微傷的概念及其費用賠償
輕微傷是指損傷程度明顯輕微,不足以造成人身健康明顯傷害,也不會遺留器官功能障礙的損傷。輕微傷賠償項目主要包含: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等。輕微傷賠償的多少也要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因此,當事人在計算輕微傷賠償金額時應該查清相關數據,以便于確定賠償項目計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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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一條,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 刑事訴訟 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 。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 代理 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 公訴 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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