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臨時工工傷沒有勞動合同,可以按照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然后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拒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
一、認定為工傷的情形有以下幾種: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不屬于工傷死亡,用人單位也有相應的補償:
1、喪葬費,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2個月;
2、一次性救濟費,其供養直系親屬1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6個月;2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9個月;3人或3人以上者,為死者本人工資12個月;
3、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其數額為死者本人工資六個月到十二月。
總而言之,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也存在勞動關系,在工作地點受傷,不論是否簽有勞動合同,都屬于工傷,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來進行保險賠償。如果用人單位不賠償的,可以申請仲裁機構進行仲裁。還可以到人民法院進行起訴。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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