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合法的夫妻關系是從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取得結婚證時算起的。法定結婚的唯一合法手續是取得結婚證。只有結婚證(包括《夫妻關系證明書》)才是證明婚姻當事人婚姻合法性的唯一的法律依據。同居并且有了孩子而沒有辦理結婚證的,外人都認定是夫妻的,屬于事實婚姻。事實婚姻不屬于合法夫妻。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不具有法定的結婚登記要件,這是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區別的主要標志。在我國,不論當事人是否舉行過結婚儀式,也不論是否有孩子或者是否同居,凡未進行結婚登記的,均不是合法婚姻。近親結婚在農村比較常見,尤其是過去,兩家人為了親上加親,近親之間也會結婚,還有的是因為貧窮,男方家娶不起媳婦,因此親人之間互相幫忙,而導致近親結婚,這些都是法律命令禁止的,近親之間是不能結婚的,因為后代得疾病的概率非常大。除了近親結婚,在農村,不少孩子剛滿18歲就結婚了,年齡不符合法律的規定,年紀不夠就結婚的也比比皆是,尤其是貧困、落后的地方,這種情況更多,這些沒有達到法律規定的結婚也是不能被認作夫妻的,只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婚姻才有效。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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