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的合同解除程序
當事人事后協議解除合同,只要當事人協商一致,并不因此違反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共利益,就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依約定或依法定解除合同,當約定條件出現或法定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如果選擇解除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當事人。若對方當事人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申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如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如以機動車輛、船舶、不動產為標的的建設工程合同,解除時應當到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二、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三、合同未生效可否解除合同?
合同未生效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如果有法定解除情形,也可以解除合同,其它情況下解除的,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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