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未生效可否解除合同
合同未生效一般不需要解除,如果確實有必要,可以解除已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第四百六十五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解除合同時效是多久
解除合同時效一般是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三、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呢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1.合同沒有履行的,終止履行;
2.已經履行的,恢復原狀或者進行補救,并且要求賠償其履行的損失;
3.違約解除的,違約方需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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