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退房,但是要付違約金。
一、以下6種情況可以退房:
1、延遲交房:般超過3個月開發商還不能交房,購房人就可以要求開發商退房,并要求雙倍返還訂金或支付房款利息。
2沒有產權證:由于開發商方面的原因,買房人在合同約定期限內無法取得房屋的產權證,如果有這樣的退房條件,就可以要求退房。
3開發商證件不全:開發商必須證件齊全才能蓋樓、賣房。如果開發商證件不全,就屬于違規操作,與買房人簽訂的合同就無效。
4面積誤差超過3%:如果交房時房屋的實測面積與簽約的暫測面積的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購房人可以提出退房并要求退賠利息。
5主體結構質量有問題地基沉降超允許值、鋼筋混凝土結構變形、磚石結構強度等質量問題,檢測機構核驗屬質量不合格的。
6開發商擅自變更設計:開發商未經購房人同意而擅自變更房屋戶型、朝向、面積等有關設計的情況,購房人可以依據合同約定要求開發商退房。除此之外,因個人原因退房,按照我國購房合同范本,需繳納房總款20%違約金。
二、開發商沒有按時交房能否要求退房
開發商沒有按約定時間交房,購房者能不能退房的問題需要看具體的合同是怎么約定的。合同的解除分為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1、約定解除:如果開放商和購房者在簽訂合同時約定了交房期限以及相關違約責任的話,開放商未按時交房,購房者就可以按合同的約定解除合同,退房并取回購房款;
2、法定解除:如果合同上沒有明確約定違約責任的,購房者需要以書面形式向開放商發催告函。三個月之后如果開發商仍未交房,購房者就有權解除購房合同,退房并取回購房款。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三、商品房的退房流程有哪些
第1步:向開發商發出解除合同通知書。開發商同意的,雙方協商處理交還房屋、退款、賠償損失等事宜。開發商不同意的,依法向所管轄的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合同,并由開發商賠償相關損失,由法院判決。
第2步:在購房合同解除后,可向貸款銀行請求解除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這種請求法院應給予支持。
第3步:將開發商歸還的購房款優先歸還享有抵押權的銀行。開發商在歸還購房款時可以將代為償還的銀行款項予以扣除。
法律依據:《房屋登記辦法》第八十六條
房屋所有權依法發生轉移,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五)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申請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轉移的證明材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經村民會議同意或者由村民會議授權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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