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算。結婚證是法律認可的文書,沒有結婚證,不算夫妻。結婚必須當事人雙方完全自愿,一個合法的結婚行為前提是當事人必須具有結婚的行為能力,在此基礎上,當事雙方關于結婚的意思表示必須具有自愿性、真實性與合法性。
從法律意義上講,辦理結婚登記是帶有合法審查性質的,符合條件,行政機關頒發結婚證。雙方的婚姻效力,從領證后開始計算。所以,一般沒有領結婚證的并不算合法有效夫妻。
實務中承認的夫妻關系有且只有兩種情況:
1.領取結婚證的。
2.事實婚姻。
第一種情況相信大家都已經知道了,對于第二種情況,男女雙方已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按照婚姻關系進行處理。對于結婚的實質要件,主要是分為主客觀兩個方面。主觀上雙方自愿、客觀上達到對應年齡、雙方非直系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無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等。對于其他情況,法律上一般認定為同居關系。對于其權利義務,不能參照夫妻關系進行處理。所以,對于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同居夫妻”,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手續,以維護自己合法權益。
結婚的條件
一、結婚的必備條件
結婚時必須具備的條件,又稱積極條件,包括:
1、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p>這一規定要求當事人雙方必須具有結婚的行為能力和無婚姻障礙。
結婚屬于身份行為,當事人享有專屬權,多數國家要求當事人必須親自到場,不得委托代理。
2、結婚必須達到法定年齡。
(1)《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边@一規定說明,結婚自由雖然是我國公民享有的一項權利,但是,并不是任何公民都可以成為婚姻法律關系的主體。
(2)晚婚,是指男年滿25周歲、女年滿23周歲初婚的為晚婚;晚于是指已婚婦女年滿24周歲初育為晚育。
(3)法定婚齡屬于強制性的規則,晚婚年齡則只是號召和鼓勵性的措施。
3、符合一夫一妻制。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法律依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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