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994年2月1日以后沒有登記結婚,以夫妻名義同居的男女雙方,不是夫妻。
如果是1994年2月1日前以夫妻名義同居的,且當時達到結婚法定條件的,可以認為事實婚姻。,雙方可以認定為夫妻。
法律上承認的事實婚姻需要具備以下要件:
(一)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雙方1994年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七條,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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