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工傷保險待遇與正式工是不是一樣的臨時工和正式職工概念臨時工是指臨時招聘的工人,與正式工相對。同工不同酬臨時工就是暫時在單位工作的人員,臨時工指單位使用期限不超過一年的臨時性、季節性用工。也有至期延續可能,但要有雙方達成共識的前提。正式職工是指在勞支法及勞動合同法頒布實施后,指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從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包括企業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不論何種文化,技術都是異曲同工的詞匯。它可以指物質,如機器、硬件或器皿,但它也可以包含更廣的架構,如系統、組織方法和技巧。技術人員和工人以及外籍員工等全體人員。臨時工和正式職工的工傷待遇一樣嗎臨時工和正式職工待遇不一樣,臨時工沒有和用人公司簽合同,公司沒有給臨時工買保險;臨時工也是我國的一種用工形式(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未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就不會幫勞動者參保工傷保險,賠償及解除或是終止勞動合同時的工傷待遇就全部由用人單位負擔。工傷勞動者可于工傷事故發生后一年內向用人單位屬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之前稱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內含勞動能力傷殘鑒定,傷殘等級鑒定結果出來后,可與用人單位協商賠償,未果的就向其屬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內設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不收費),也可向屬地管轄權法院起訴追償(勞動爭議訴訟只收訴訟費10元人民幣)。工傷賠償數額與年齡無關不再陳述。參考相關法律規定: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第十八條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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