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對方存在這些情形,應當先履行的一方就可以中止履行自己的義務。但是,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如果對其將來的履行提供了適當擔保,應當先履行的一方就應當恢復履行。如果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就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賦予當事人在對方預期違約時以解除合同的權利,并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其理由在于:當事人雖未實際違約,但已表示他已置合同于不顧,根本漠視其應負的合同義務。遇此情形,如果仍讓守約方坐等履行期屆至才能向對方主張權利,要求賠償損失,那將損害守約方的利益。因此建立這一規則,允許守約方行使解除權,并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對保護守約方是十分必要的。當然守約方也可以不解除合同,等到履行期屆至后再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一、合同抗辯權的行使的方式是怎樣的?
合同抗辯權的行使方式為:1、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2、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3、有證據證明對方存在無法履行情況的,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可以中止履行。根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依據前條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視為以自己的行為表示不履行主要債務,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二、合同履行中的三大抗辯權解析
在全同履行中,當事人可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這些抗辯權利的設置,使當事人在法定情況下可以對抗對方的請求權,使當事人的拒絕履行不構成違約,可以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利益。
①同時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②先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示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③不安抗辯權。不安抗辯權的行使分為兩個階段:
第一階段為中止履行。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經營狀部分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用;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二階段為解除合同。當事人依照上述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但是,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是有一定條件和限制的。如無確切證擾證明對方零部件失履行能力而中止履行的,或者中止履行后,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而拒不恢復履行的,不安抗辯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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