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臨時工工傷處理如下:
1、臨時工也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關系,發生工傷,按《工傷保險附例》處理;
2、工傷糾紛屬于勞動糾紛,發生糾紛后,應當先協商,協商不成,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訴。
一、工傷事故認定條件如下:
1、職工與企業或雇主之間必須存在勞動關系;
2、職工必須受有人身損害事實;
3、職工的損害必須在其履行工作職責的過程中發生;
4、事故須是職工受到損害的原因。
二、工傷事故賠償標準:
1、醫療費,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伙食補助費,由所在單位按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放;
3、生活護理費,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護理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30%;
4、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十級傷殘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其賠償標準,傷殘等級不同,其賠償標準也不同;
5、一至六級傷殘津貼,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六級傷殘的,按月支付傷殘津貼,傷殘等級不同,其賠償標準也不同等。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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