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賣婦女兒童罪是行為犯。根據刑法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罪是一種行為犯,但犯罪是否已遂的狀態需要根據犯罪行為的實際過程來確定,但只要行為人在法律規定中實施行為,只要參與者能夠在拐賣活動中認定犯罪。拐賣婦女兒童罪的既遂,應當以行為人是否實施了拐賣、綁架、收購、販賣、接送、轉讓婦女兒童的任何行為為準,即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已經出售。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條 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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