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和用人單位協商,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追討工資,申請勞動仲裁要注意申請期限和收集證據。在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和用人單位協商,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追討工資,申請勞動仲裁要注意申請期限和收集證據??梢允占べY支付憑證或記錄、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考勤記錄、打卡記錄;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對于拖欠工資行為,我國在民法和刑法都有相關規定,也就是說,拖欠工資不僅需要承擔民事責任,還有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法律規定: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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