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交付證明是如何的
根據民法典規定,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法律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民法典上所說的交付,指的是物的直接占有的轉移,即一方按照法律行為要求,將物的直接占有轉移給另一方的事實。本條規定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主要指的是第一,對動產物權的設立一些特殊情況,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占有該動產的,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動產物權物權轉讓時,雙方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動產交付這個過程涉及到的雙方的約定以及設立和轉讓時的程序本身就是一種證明了,所以在辦理動產交付時要關注相關要求。因此動產交付證明即需要法律上的證據。下面我們來了解一下動產支付的相關原則問題。
動產歸屬確定的基本原則——交付生效
《民法典》的一個基本功能就是“定紛止爭”,也就是要明確物的歸屬。那么,《民法典》怎么來明確財產歸屬?簡單講就是不動產看登記,動產看交付。
1、不動產不能移動,所以要靠不動產登記來確定所有權的轉移。與此相反,動產可以頻繁移動的,所以動產是從交付開始發生所有權轉移。動產在誰的手里,除有相反證據外,誰就是該動產的權利人?!睹穹ǖ洹肪鸵幎ǎ簞赢a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
2、動產交易是經濟生活中最常見的現象。各種交易越頻繁,隨之而發生的物權變動也越頻繁。物權發生變動,應當公示,不然第三人不知道物權變動的事實,動產交易就會有糾紛。因此,物權的設立、轉移必須公開、透明,從而使第三人知曉物權變動的事實,以利于保護第三人的利益,維護交易的安全和秩序。
3、動產交付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交付的實質在于將動產物權設立、移轉、變更等情況向社會公眾公布,使人們能夠從動產的占有情況知道該動產的物權現狀。
(2)交付的內容是將動產的占有由一方移轉給另一方。
(3)交付的對象僅限于動產。
《民法典》規定,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我國的《民法典》對動產交付采取的是生效要件主義,動產交付完成以后,動產的設立和轉讓生效,同時,也發生了對抗第三人的效力。這有利于確認財產的歸屬和維護交易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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