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安置房合同可以公證,公證可防止反悔或加價。公證機構根據申請對民事法律行為、事實和文書真實性進行證明。房屋買賣合同的法律效力不受公證影響,但公證后具有更強的證據力。申請安置房買賣合同公證需提供身份證件、房屋所有權證書、共有人同意書、買賣合同文本和購房批準文件(單位購買私房)。公證可在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辦理。
法律分析
一、拆遷安置房合同能公證嗎
可以公證。安置房買賣根據自身情況,可以自行決定是否需要公證,但實際中大多數時候是沒有公證的,因為公證是比較麻煩的。
不過公證了,可以防反悔或加價。憑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目前賣買雙方的各自倆夫妻身份證及四人去公證處辦理。房屋買賣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因此只要滿足雙方主體適格、雙方意思表示真實一致以及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社會公共利益即被認為是有效的。
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那些必須通過公證機構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只有公證后方能發生效力,否則無效。而不需要公證就能生效的法律行為,通過公證過后,具有更強的證據力,但并不代表著公證賦予了其法律效力。
房屋買賣合同便是屬于這種類型。因此,房屋買賣合同的法律效力不受是否公證影響,但公證過的房屋買賣合同具有更強的證據力,法院一般予以直接采用。
《公證法》
第二十五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二、安置房買賣合同公證所需材料
1、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件及復印件;委托代理人代辦的,代理人應提交身份證件和授權委托書;
2、賣方要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書及復印件;
3、出賣共有房屋,賣方應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賣的書面意見;
4、房屋買賣合同文本;當事人可以請公證機關代為草擬;
5、單位購買私房的,買方應當提交房屋管理部門批準買房的批準文件。
結語
拆遷安置房合同的公證是可行的,雖然大多數情況下沒有公證,但公證可以有效防止反悔或加價。只要滿足雙方主體適格、意思表示真實一致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及社會公共利益,房屋買賣合同即有效。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房屋買賣合同的法律效力不受公證影響,但公證后具有更強的證據力,法院一般直接采用。申請安置房買賣合同公證需要提供申請人身份證件、賣方房屋所有權證書及復印件、共有人同意出賣的書面意見、房屋買賣合同文本和單位購買私房的批準文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產交易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三十五條 國家實行房地產成交價格申報制度。
房地產權利人轉讓房地產,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如實申報成交價,不得瞞報或者作不實的申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產交易 第五節 中介服務機構 第五十七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包括房地產咨詢機構、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房地產經紀機構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2018修正): 第十五條 居民公約由居民會議討論制定,報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備案,由居民委員會監督執行。居民應當遵守居民會議的決議和居民公約。
居民公約的內容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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