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已經判刑在看守所服刑的,經辦案機關同意,并經公安機關批準,可以與近親屬通信、會見。會見人犯,每月不許超過一次,每次不得超過半小時,每次會見的近親屬不得超過三人。
一、醉駕在看守所的兩個月可以探視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除法定的節假日外,其余的時間均可探監。但會見人犯,每月不許超過一次,每次不得超過半小時,每次會見的近親屬不得超過三人。
《看守所條例》第二十八條:人犯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并經公安機關批準,可以與近親屬通信、會見。
如果屬于涉嫌犯罪還正在審理期間,避免串供影響對案件的偵辦,不允許人犯與外界通信和會見,只有委托的律師可以會面。
如果已經判刑在看守所服刑的,看守所會在五日內發出家屬通知書,通知內容中包括看守所的地址、會見日期和有關準備手續等內容。如果沒有接收到通知,可以查找公布的電話詢問。
二、監獄會見時間多長
會見人犯,每月不許超過一次,每次不得超過半小時,每次會見的近親屬不得超過三人。會見時,應當有辦案人員和看守干警在場監視。對外國籍人犯,少數民族人犯和聾啞人犯,還必須由辦案機關聘請翻譯人員在場。會見中,嚴禁談論案情,不準使用暗語交談,不準私下傳遞物品。
三、探監人員范圍是怎么規定的?
申請探監人員的范圍主要有以下規定:申請探監人員主要包括其親屬、監護人,探監是指去監獄探望服刑的人。罪犯在服刑期間可以與他人通信,但是來往信件應當經過監獄檢查。罪犯會見一般每月1次,每次半小時至一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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