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遲延履行時,如何解除合同要根據合同性質來定。分別為:
1、催告解除,如果履行期限并不是特別重要時,債務人在不至于使合同目的落空的情況下,原則上是不允許債權人解除合同的,此時應由債權人發出履行催告;
2、及時解除,如果履行期限特別重要時,并且債務人影響了合同目的的情況下,債權人可以直接解除合同。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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