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多久能和家人見面?
不管刑事拘留多久都不能和家人見面,具體理由如下: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適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二、刑事拘留期間家屬的電話會被監聽嗎?
1、刑事拘留期間家屬的電話可能會被監聽,也有可能不會。
(1)刑事案件家屬電話不一定會被監聽,監聽電話屬于技術偵察措施,技術偵察是有嚴格的程序規定的,未經審批不得私自采取技術偵手段,警方如果獲得批準可以對犯罪嫌疑人犯罪活動直接關聯的人員的電話進行監聽。
(2)技術偵查措施是指由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技術偵查的部門實施的記錄監控、行蹤監控、通信監控、場所監控等措施。
技術偵查措施的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與犯罪活動直接關聯的人員。
2、批準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決定自簽發之日起三個月以內有效。
在有效期限內,對不需要繼續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辦案部門應當立即書面通知負責技術偵查的部門解除技術偵查措施;負責技術偵查的部門認為需要解除技術偵查措施的,報批準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解除技術偵查措施決定書,并及時通知辦案部門。
在刑事案件拘留期間,家屬不能不可以會見被拘留者,家屬的電話還有可能會被監聽。當然,監聽電話屬于技術偵察措施,技術偵察是有嚴格的程序規定的,未經審批不得私自采取技術偵手段。即使監聽家屬電話的申請已經被批準,批準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決定有效期也只有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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