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交付還有如下三種方式:
1.現實交付:是指將標的物的占有直接移轉給對方當事人
2.占有改定:即動產物權的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特別約定,標的物仍然由出讓人繼續占有。這樣,在物權讓與的合意成立時,視為交付,受讓人取得間接占有。
一、四種交付方式分別是什么
1.現實交付,指將財產的占有現實地轉移給債權人,這也是日常生活中最為常見的交付方式。2.簡易交付,指債權人已占有標的物,依債權人與債務人所達成的讓與物的合意,即完成交付,如基于保管、租賃等合同占有讓與物的前提下,讓與人與受讓人達成轉移物的所有權的協議,交付即完成。3.占有改定,指于交付后,債務人仍然占有讓與物,依債權人與債務人所達成的讓與物的協議,即為完成交付。4.指示交付,指財產為第三人占有時,債務人將物的返還請求權移轉于債權人時,即為完成交付。簡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與現實交付的法律后果相同,在所有權自交付時起轉移的民法理論之下,均發生所有權轉移的法律效果。
二、簡易交付與占有改定區別有什么?
1、生效時間不同:簡易交付是買賣合同生效后,所有權轉移。占有改定是買賣合同生效后,雙方又成立了允許出賣人繼續占有該物的另一個合同,則另一個合同生效時,視為所有權轉移。
2、買受人占有方式不同:簡易交付是買受人事先直接占有,占有改定是買受人間接占有。
3、簡易交付指的是消滅讓與人的間接占有,而占有改定指的是讓與人為受讓人設定間接占有。
4、適用范圍不同:簡易交付可以適用于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占有改定只能適用于動產物權的轉讓,不能適用于動產物權的設立。
三、指示交付所有權何時轉移?
指示交付物權變動的時間是通知到達第三人時物權發生變動。動產物權以交付為變動的生效要件。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民法典》第227條規定:“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占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p>指示交付即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出讓人將其對于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替交付。指示交付的成立須具備兩個條件:
1、是當事人須有轉讓所有權的合同。
2、是讓與人應當將所有權轉讓的事實通知標的物的實際占有人。特點是買賣在前,交付在后,他人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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