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是可以指示交付,因為我們國家民法典當中的明確規定就是動產的這樣的一種,不動產是適用于指示交付的方式的,因為民法典當中規定的有這樣的一種風險方面的轉移的基本的原則,所以規定了交貨的具體的方式。
指示交付適用于不動產?!睹穹ǖ洹返诹倭闼臈l確立了風險轉移的基本原則: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風險負擔,是指非可歸責于任何一方當事人的原因,標的物發生的毀損滅失的損失承擔。
注意:風險轉移采取交付主義,不僅適用于動產,而且也適用不動產。
交付主義:不同交付方式下的風險負擔:
1、現實交付情形下,若為送貨上門,自貨交買受人處時轉移風險給買受人;若為上門提貨,自貨出出賣人處時轉移風險給買受人;若為代辦托運,自貨交承運人時轉移風險給買受人。
2、指示交付情形下,自物權憑證交付給買受人時轉移風險給買受人。
3、簡易交付情形下,自合同生效時轉移風險給買受人。
一、簡易交付與占有改定、指示交付的區別是什么?
首先要清楚它們分別在什么情況下才會發生。
1、簡易交付,發生的前提是買受人基于某種原因,已經事先占有了要出賣的標的物,買賣合同一生效,標的物就視為已經交付。
2、
指示交付,發生的前提是出賣的標的物既不是由出賣人占有,也不是由買受人占有,而是由第三人占有,當出賣人將標的物的返還請求權轉讓給買受人的時候交付完成。
3、
占有改定,是指在動產交易中,出讓標的物時,出讓人基于生產、生活的需要仍需繼續占有動產,此時雙方可以通過協議,使受讓人取得動產之間接占有,以取得現實交付而取得所有權。
對于不同的交互方式它是存在著不同的風險的,而最常見的就是簡易的交付的方式,也就是原來就已經轉移給他人了,那么買賣合同成立的話,就自動的發生這樣的一種交付的效益了,還有一種就是指示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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