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解除的合同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合同中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仍然有效。
《民法典》
第五百零七條【爭議解決條款效力】合同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一、合同解除的類型有哪些?
1、協議解除。協議解除是指解除權人根據合同的約定,解除合同的行為;
2、協商解除。協商解除是指未達成合同解除條件時,合同雙方經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的行為;
3、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法律規定的解除情形成就時,合同自行解除。
二、可單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單方解除合同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一)注意催告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二)注意在合理期限內向對方發出解除通知;
(三)注意保留發出解除通知的證據。
四、合同解除和合同無效的區別有哪些?
1、合同無效是合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同有效條件,合同不生效;合同解除是消滅已生效合同。
2、無效合同是當然無效,即使當事人不對合同效力提出主張,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也有權確認合同無效;合同解除主要適用合同自由原則,即使符合法律規定的解除條件,當事人不行使解除權,國家也不必干涉。
3、合同因當事人故意違反法律而導致無效,應當追繳當事人所獲得的非法財產;合同解除不存在追繳財產問題。
五、解除合同后違約糾紛還能申請仲裁嗎?
滿足以下條件就可以申請仲裁:
(一)有仲裁協議;
(二)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三)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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