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儲備土地的性質如下:
儲備用地是指政府根據國家儲備用地管理辦法規定,依法完成了收購的土地,再轉化為國家儲備用地的政府行為。土地儲備的對象:
(一)國有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應依法收回的土地;
(二)國有土地使用年限屆滿,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三)被依法沒收使用權的國有土地;
(四)其他需要進行儲備的國有土地。
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如下:
1、土地儲備資金收支管理嚴格執行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于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的規定,土地儲備資金通過政府預算安排,實行??顚S?;
2、土地儲備機構所需的日常費用與土地儲備資金實行分賬核算,不得相互混用。按規定編制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預算,年終時報送收支決算,由財政部門審核或者由同級財政部門指定具有良好信譽、執業質量高的會計師事務所等相關中介機構進行審核。
綜上所述,政府收儲土地是指政府回收、征用土地進行儲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整治和資源環境保護的要求、土地供給能力以及各項建設對土地的需求,組織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七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照下列原則編制:
(一)落實國土空間開發保護要求,嚴格土地用途管制;
(二)嚴格保護永久基本農田,嚴格控制非農業建設占用農用地;
(三)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
(四)統籌安排城鄉生產、生活、生態用地,滿足鄉村產業和基礎設施用地合理需求,促進城鄉融合發展;
(五)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續利用;
(六)占用耕地與開發復墾耕地數量平衡、質量相當。
第十八條
國家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應當堅持生態優先,綠色、可持續發展,科學有序統籌安排生態、農業、城鎮等功能空間,優化國土空間結構和布局,提升國土空間開發、保護的質量和效率。
經依法批準的國土空間規劃是各類開發、保護、建設活動的基本依據。已經編制國土空間規劃的,不再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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