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地應的確立方式是:
1、看看合同中是否有關于履行地的明確約定。就買賣合同而言,履行地也可以包括交貨地;對履行地沒有明確約定的,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合同未履行的,取決于當事人約定的履行地與雙方住所地的關系履行地人民法院對合同糾紛案件有管轄權;
3、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履行地點或者交貨地點,但在實際履行中以書面形式或者雙方同意的其他方式變更約定的,以變更后約定的地點為合同履行地點。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四條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 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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