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借款方不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貸款方有權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對違約使用的部分,按銀行規定的利率加收罰息。情節嚴重的,在一定時期內,銀行可以停止發放新貸款。
(2)借款方如逾期不還借款,貸款方有權追回借款,并按銀行規定加收罰息。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損失浪費或利用借款合同進行違法活動的,貸款方應追回貸款本息,有關單位對直接責任人應追究行政和經濟責任。情節嚴重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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