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勞動者到向勞動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申請勞動仲裁時,勞動者需攜帶仲裁申請書、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相關證據、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信息或營業執照復印件在勞動仲裁委立案后,等待勞動仲裁委安排開庭時間,準備相關文書及證據開庭,然后仲裁委會主持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下達裁決書。特別提示,勞動爭議案件有時效規定,時效為勞動者知道權利被侵犯之日起1年,如果超過1年未申請勞動仲裁,那么法律將不再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利,勞動者喪失勝訴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調解原則適用于仲裁和訴訟程序。
第八十三條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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