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股東代表訴訟制度的被告是誰
股東代表訴訟制度的被告是如下:
我國股東代表訴訟的被告范圍較廣,任何侵害公司利益,而公司無正當理由拒絕或怠于對其行使訴權的侵害人,均可能成為股東代表訴訟的被告,包括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清算組成員以及其他任何人。這樣有利于最大限度利用股東代表訴訟制度來維護公司利益進而維護原告股東的利益。
二、股東代表訴訟管轄是怎樣的
股東代表訴訟管轄是應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股東代表訴訟中,原告是公司,勝訴的利益也是歸屬于公司,而不是股東。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四條規定,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規定,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股東代表訴訟和股東集體訴訟的區別
股東代表訴訟和股東集體訴訟的區別有:
1.被告不同。股東代表訴訟的被告是危害公司利益的行為人,而股東集體訴訟的被告是公司本身。
2.目的不同。股東代表訴訟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公司利益,而股東集體訴訟的目的是為了維護股東本身的利益。
3.勝訴后利益歸屬不同。股東代表訴訟勝訴后利益歸屬于公司,而股東集體訴訟勝訴后利益歸屬于股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五十一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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