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相關法規,道路事故引發的賠償,屬于民事糾紛。
民事糾紛的解決途徑,只能是當事雙方協商,只要能協商一致,怎么賠償都行,任何人及機構均無權干涉;
若難以協商,在當事各方同意的前提下,可請當事交管部門出面調解;
若調解無效或調解難以執行,可向法院起訴,由法院進行裁決;
若法院的裁決難以執行,可向法院申清清只執行,由法警出面強制賠償。
需調解或法院裁決的,賠償是有依據的。
賠償項目及計算辦法如下:
(1)、喪葬補償:
事發地統計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按六個月計算。
(2)、死亡補償:和死者的戶籍性質有關:
事發地或受訴法院所在地統計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按20年計算。
若死者年齡超過60周歲的,每超過1歲,減少一年。死者年齡超過75周歲的,按5年計算。
(3)、撫(贍)養費補償:
事發地或受訴法院所在地統計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
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18周歲;
被贍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人,按20年計算。
但被贍養人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一年。被贍養人超過75周歲的,按5年計算。
說明:被扶(贍)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贍)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
被扶(贍)養人還有其他扶(贍)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贍)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4)、精神撫慰金:
這個沒有文件規定。由當事雙方協商或法院裁決。
(5)、搶救治療費用:
按實際發生額計算,以醫療機構的收費單據為準。
(6)、財產損失:
以事故造成的直接財產損失為準。
……。
上述總額,由保險公司進行賠償,不足部分,按事故責任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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