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補訂合同并支付11個月二倍工資,還可以隨時解除勞動關系主張經濟補償金。一、補訂合同,支付二倍工資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用工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補辦手續,并從滿一個月的次日起支付二倍工資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止,共11個月。二、、隨時解除合同,主張經濟補償金未簽合同滿一個月的,違反《勞動合同》第十條“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強制性規定,屬于《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十)款規定的“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的情形,屬于《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六)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勞動者可以隨時告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并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一)款、第四十七條規定主張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一個月本人工資經濟補償金。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簽合同用工滿一個月違法為由解除合同,主張經濟補償金和二倍工資,向勞動監察投訴或者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救濟的,需要提交事實勞動關系證據。根據勞動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宜的通知》(勞動法200512號第二條規定,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考勤記錄;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其中,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和證人證言由勞動者舉證,其余由用人單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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