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公證需準備身份證、結婚證、財產約定協議、財產權屬憑證。雙方到公證處辦理,提交材料并簽字。材料包括身份證明、財產所有權證明、雙方草擬好的協議書。協議內容包括個人基本情況、財產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使用、維修、處理原則等。最后領取公證書正本和若干副本。
法律分析
夫妻財產做公證的方式如下:
1、夫妻雙方準備好身份證、結婚證或其他有效的婚姻證明、財產約定協議的文本,以及所涉及記名財產的權屬憑證原件的材料;
2、雙方攜帶準備好的材料,親自前往公證處辦理公證;
3、公證處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
4、雙方當事人在公證員面前在婚前財產協議書上簽名;
5、領取公證書正本和若干副本。
辦理公證,當事人要準備以下幾種材料:
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簿。已婚者還需帶上結婚證;
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等能證明財產屬性的證明等;
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
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理的原則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該內容由 信金國律師 和 家和律云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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