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出申請1.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申請公證的,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并填寫申請表,并提供與申請事項有關的材料;不能親自申請的,可委托代理人代為申請,代理人應提交授權委托書。2.申辦遺囑、遺贈扶養協議、贈與、認領親子、收養、解除收養、委托、聲明、生存及其他與當事人人身有密切關系的公證事項,不得委托他人代為申請。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申辦公證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居住在國外或港澳臺地區的當事人、委托代理人申辦公證事項,其委托書應經當地公證人、我國駐外領事館公證,或經司法部制訂機構、人員證明。3.根據司法部規定,居住在國外或港澳臺地區的當事人委托居住在國內公民代理其申辦民事公證事項,可采用含有委托內容的書信、電報、電傳代替委托書,并不需要辦理公證手續。
(二)受理條件1.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利害關系;2.申請公證事項的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無爭議;(3.申請公證的事項符合公證處的業務范圍;4.申請公證的事項屬于本公證處管轄。
(三)審查:公證審查是公證機構受理當事人的公證申請后,制作公證文書之前,對當事人申請公證的事項及所提供的證明材料從法律和事實兩個方面進行調查、核實的活動。是公證程序中最重要的一個環節,也是保證公證質量最關鍵性環節。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三十五條公證機構應當將公證文書分類立卷,歸檔保存。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等重要的公證檔案在公證機構保存期滿,應當按照規定移交地方檔案館保管?!吨腥A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三十條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的,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但是,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有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吨腥A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五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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