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 財產公證協議書 甲方(男方):姓名、身份證號、籍貫、職業、住址、聯系電話等乙方(女方):姓名、身份證號、籍貫、職業、住址、聯系電話等甲乙(夫妻)雙方經過平等協商,特對雙方各自財產歸屬做出約定,并進行公證:第一條雙方于年月日登記結婚,婚前及婚后各自名下的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有形資產等)永久歸各自所有: (1)男方婚前(后)財產: (財產清單)。 (2)女方婚前(后)財產: (財產清單)。第二條各自名下財產因增值、轉讓等產生的利益亦歸各自所有,與對方無關。第三條雙方各自名下的債權、債務由各自享有及獨立承擔,與對方無涉。第四條甲乙雙方任何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債務人有讓債權人知道本協議約定的義務,如債務人未履行該義務,導致法院判定本協議另一方替債務人償還債務的,債務人應當將該債權轉給償還方。第五條因一方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以及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等屬個人特有財產,為該方自己所有。第六條甲乙雙方無其他財產爭議。第七條本協議經公證機關公證后生效,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甲方(簽字):乙方(簽字):年月日年月日第一個部分是關于夫妻雙方當事人的基本信息的填寫。比如說夫妻雙方在哪里工作,籍貫是什么。其次就是關于雙方的婚前財產的清單。當然,最主要的還是關于婚后財產的約定,分配。最后去公證機關簽字公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