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分割協議一般不需要公證。只要協議能真實的表達有完全的民事方面的行為能力的簽訂雙方的意愿,簽訂的內容是合法的,不侵犯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并且沒有使用脅迫等手段逼迫某一方擬定協議,當雙方簽字蓋章完畢后,協議就已經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公證法》第十一條第四項
公證機構辦理財產分割的公證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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