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辦理案件策略和重點要明確各執法司法機關在辦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的過程中的側重點各有不同。稅局以征稅為主要目的,司法機關以追究刑事責任為主要目的,紀委等交辦敏感案件具有更強的政治因素,也最為復雜。在辦理這些案件時,也要相應采取不同的策略。
(2)是否實際造成少繳稅款的結果要清楚虛開案是以實際少繳稅款數額來定刑的,也即為傳統刑法上的“結果犯”,實際造成少繳稅款的結果才能定罪處罰。若交易中存在居間合同、墊付資金、轉讓債權等雖然票、貨、款不一致,但并未造成少繳稅款結果,也不具有社會危害性的情形不宜認定為虛開。
(3)審查證據是否合法、充分是重點證據問題是辦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的另一個關鍵點。常見的問題包括:據以定案的證據未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僅憑口供證據定案,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稅務機關移送的證據未經過證據轉換便作為刑事審判的證據等等。在我們解決稅務爭議的實踐中,這些問題都曾經作為翻案的關鍵點。
(4)稅法和刑法的交叉適用要仔細由于我國刑法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規定比較籠統,刑事司法過程中常常遇到障礙,不得不參照適用國家稅務總局頒布的稅收法規政策。所以,在處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案件的過程中,要綜合考慮目前的司法實踐,正確看待稅收法規政策的效力和作用。
四、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刑法條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虛開發票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知道按照刑法條文來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是要獲刑的,情節嚴重要判處無期徒刑。另外情節輕重的判斷不能說直接按照刑法規定,因為刑法的約定相對來說是比較籠統的,需要參照國稅局頒布的稅收法規來衡量,并且綜合考慮實際情況,才能判斷獲刑情況。以上就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刑法條文”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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