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房產抵押的手續如下:
1、申請抵押登記。先向登記機關進行申請,申請人需要填寫抵押登記申請書。
2、受理申請。登記機關審查申請人所提交的文件是否真實、齊備,如果申請文件不符合規定,則不予受理;申請文件符合規定的,則予受理,并且會給該申請編號并給回執,回執注明所收取的文件、受理日期和編號。
3、進行審核。登記機關從房地產登記冊查明申請轉移登記的房地產權利狀況,審查相關文件是否真實、齊全和有效,如果經審核符合規定,則予以核準登記,并通知抵押當事人。
4、進行登記。申請人的抵押登記被核準后,登記機關會在其房地產權利證書上加蓋抵押專用章,并在房地產登記冊上作抵押記錄。
5、收費發證。登記機關會將已加蓋房地產抵押專用章的房地產權利證書在規定時間內退回給抵押當事人,由抵押當事人憑回執、身份證明及交費憑證領取。抵押登記需要收取一定的費用,收取標準按國家或地方的有關規定執行。
6、立卷歸檔。登記機關會按規定建立土地和房屋登記的檔案。
一、房屋他項權證丟失怎么辦
房屋他項權證丟失,可以補辦,流程如下:
1、到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的部門提出申請;
2、提交抵押人、抵押權人、抵押合同等材料;
3、出具遺失說明;
4、工作人員查檔;
5、工作人員查檔并確認屬實的,予以補辦房屋他項權證。
根據《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的規定,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證書的房地產抵押的,登記機關應當在原《房屋所有權證》上作他項權利記載后,由抵押人收執。并向抵押權人頒發《房屋他項權證》。登記機關應當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核。凡權屬清楚、證明材料齊全的,應當在受理登記之日起7日內決定是否予以登記,對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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