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抵押物為企業設備等動產的,登記機關為抵押人住所地的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2、抵押物為機動車的,登記機關為車輛管理局;3、抵押物為船舶,登記機關為海事局。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二百一十條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第二百一十一條當事人申請登記,應當根據不同登記事項提供權屬證明和不動產界址、面積等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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