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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可以申請破產的條件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采 時間:2023-10-14 18:4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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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可以申請破產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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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

只有債權人和債務人才是合格的破產申請人。因此,破產案件的申請分為兩類:債權人申請和債務人申請。股東提起解散公司的訴訟可以公司為被告,其他股東為第三人。破產申請人是與破產案件有利害關系、依法具有破產申請資格的民事主體。需要說明的是,并非所有與破產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都具有破產申請資格。

一、新《破產法》中的規定

第十九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

第二十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后,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進行。

第二十一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

這些規定主要體現了破產程序的優先效力,同時體現了破產程序與某些相關程序的并行和啟動關系。破產程序是一種法定的特殊還債程序,因此破產程序與一般民事訴訟程序必然存在某些沖突,但由于破產程序注重對所有債權人達到一種公平清償的狀態,因此法律賦予其相對于普通訴訟程序的一種優先性。具體來說,“破產程序優先”原則在新破產法的主要體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1、關于案件管轄,當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受理破產案件的法院便擁有對關于該債務人的普通民事訴訟的優先管轄權,這意味著在此之后的關于該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案件將只能向受理破產案件的法院提出。

2、關于訴訟參與人,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已經開始但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后,將由管理人代表債務人參加該訴訟或者仲裁。而債權人在破產程序開始之后不得因其債權而單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強制執行,而應該統一進行債權申報,通過破產程序來滿足債權。

3、關于執行程序的優先性,在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破產程序應優先與普通民事訴訟、執行程序,因此有關債務人的財產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

破產程序相對于普通訴訟程序具有優先性,并不意味著其相對于所有與破產人相關的訴訟都有優先性,這里所指的普通訴訟一般僅限于為滿足債權而提起的訴訟,如果不屬于此類訴訟,則由于其與破產程序的訴求不一致而不必遵循破產程序優先的原則。一般來說這種優先性例外的情形主要有如下兩種:

1、基于所有權而非債權的訴訟,因為從民法上來說物權對于債權具有優先性,因此所有權人對于破產企業占有的財產可以直接追回或者通過單獨訴訟追回而不必依照破產程序取回,這就是所謂的“取回權”;

2、對財產歸屬存在爭議的訴訟,由于爭議尚未解決便無法確定權利歸屬,因此需要通過單獨的訴訟來確定是否行使取回權亦或參與破產程序。除以上兩點例外,還有一種破產法上的別除權,即擔保債權的優先清償,但由于這種優先清償必須在破產程序之內進行,因此不應該看作是對破產程序優先原則的例外。

二、哪些債權可以進行申報?

1、須為以財產給付為內容的請求權給付標的為勞務或者不作為的請求權。不能申報,但是,因它們的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而產生的賠償請求權,為可以申報的債權。2、須為以債務人財產為受償基礎的請求權此處的債務人財產是指受破產程序拘束的財產。故信托財產或者根據法律規定不受破產程序拘束的財產,不是此處所稱的債務人財產;以這些財產為受償基礎的請求權,不得申報。3、須為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成立的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至于債權的到期時間,不影響申報資格;根據破產法的規定,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案件受理時視為已到期。4、須為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請求權對債務人的罰款等財產性行政處罰,不得申報。5、須為合法有效的債權?!镀髽I破產法》第十四條,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二十五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二)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時間;(三)申報債權的期限、地點和注意事項;(四)管理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及其處理事務的地址;(五)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的要求;(六)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的時間和地點;(七)人民法院認為應當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項。

三、破產清算后企業還能存續嗎

1、已經破產清算完成之后一般不能存續,因為已經注銷。

企業在通過改制重組后,以集團公司或母公司的形式存在的未上市企業,被稱為存續企業。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二章第一節第七條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第八條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應當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

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目的;申請的事實和理由;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債務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預案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第九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申請人可以請求撤回申請。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企業破產法》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三條

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先行清償破產費用。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或者共益債務的,按照比例清償。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的,管理人應當提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終結破產程序,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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