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夫妻個人債務主要包括:
1、夫妻一方婚前債務。夫妻一方為購房等財產負擔的債務,婚后不共同生活的,視為個人債務。
2、夫妻雙方依法約定個人承擔的債務。夫妻雙方約定由一方承擔共同生活所承擔的債務,可視為夫妻個人債務。除非債權人事先知道該協議或事后追究該協議,否則該協議原則上不會對債權人產生對抗效力。
3、夫妻一方因賭博、吸毒、酗酒等個人不合理費用而負債。
4、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于夫妻的財產為一方的個人財產,附有遺囑或贈與合同的債務也由接受遺囑或贈與的一方單獨承擔,另一方不承擔清償責任。
5、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無扶養義務人承擔的債務。
6、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集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債務,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7、依法應當由個人承擔的其他債務。包括夫妻一方實施違法犯罪和侵權所承擔的債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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