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離婚時不可以不出面。離婚時,雙方必須到場。因為婚姻登記機關的工作人員需要對夫妻雙方是否由于感情已破裂,協商已無效,進行核實。如果核實成功,婚姻登記處的工作人員會給辦理離婚手續,最后會給二人發放離婚證。
一、怎么辦離婚證
對于夫妻雙方辦理離婚手續所需要攜帶的證件,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是分為以下兩個情況的:
1、對于協議離婚的情形,其夫妻雙方帶著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本人的結婚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等相關材料,到其中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準予離婚且發放離婚證。
2、對于訴訟離婚,其當事人帶離婚起訴狀到其管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但是其當事人要攜帶其證明夫妻雙方感情破裂的證據。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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